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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增值税视同销售的6个误区~
时间:2022年01月29日

视同销售是增值税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也是广大纳税人经常咨询的一个热点问题。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这一知识点,本期,小编就为您总结了6个典型问题,让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

问题1:误将非经营活动作视同销售处理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十条

问题2:误将不动产租赁合同中免租期作视同销售处理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

问题3:误将用于公益事业的无偿提供服务等作视同销售处理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形,不视同销售。

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形,不视同销售。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十四条

问题4:误将扶贫捐赠货物行为作视同销售处理

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特别提醒:该项优惠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问题5:误将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作视同销售处理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特别提醒:该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第三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问题6:误将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外购货物作视同销售处理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

特别提醒: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外购货物涉及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来源: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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